为了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建立与教学科研资源需求相适应的招生指标动态调整机制,合理分配管理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结合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管理办法与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将学校下达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不含专项计划指标)按导师进行招生指标分配,导师以提高培养质量为导向制定招生指标分配方案。
第二条 学院将指标按照基本指标和绩效指标相结合进行分配,符合学校博士招生条件并在当年博士招生简章中的导师每人配置1个基本招生指标,其余招生指标按照导师的科研经费、科研成果等进行加权计算后所得的导师指标分配。导师指标在1.5-2.5可增加1个指标,在2.5-3.5可增加2个指标,超过3.5以3.5计。计算公式如下:

导师科研经费指导师近三年到位经费数量之和。所有导师科研经费指符合招生条件导师科研经费之和。
导师科研成果指导师近三年取得的学校名下各类科研成果换算所得分值之和。包括科技奖励、发表的论文、知识产权(含授权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授权植物新品种)、审定的品种、颁布的标准、出版的专著等。成果换算分值参照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第三条 在保证我院博士生导师招生生源前提下,允许其他学科点的导师带指标到我院招生,所招博士生在读期间发表论文与专利必须以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四条 在双向选择时,若无学生报选,导师的基本指标将学院导师指标的排序进行分配。
第五条 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博士生(包括直博生、硕博连读转博生、提前攻博生及普通招考博士生等各类生源)不超过3名;每位博士生导师招生的学科专业不得超过2个;没有指导完一届博士研究生的导师限招1个。
第六条 学院录取的在职博士研究生不能超过本院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总数的5%,不含各类专项计划考生。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食品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